在2025年11月、12月,区卫生健康局开展了《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(修订)》(稿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意见征集,收到以下群众的意见反馈,现就有关问题反馈如下:
征求意见单位 | 提出意见情况 | 采纳(未采纳)意见情况 |
群众意见 | 领取了一次性奖励的“历年对象”,纳入到每月领取对象(作为新增对象,继续领取奖励金)。 | 不采纳。由于“历年对象”是按照省《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》(粤人口计生委〔2010〕4号)以及《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》(清府办〔2025〕15号)(含历次修改修订)文件执行的,奖励对象、奖励标准按上述文件为一次性奖励,不适用《办法》的每月奖励。《办法》按照上述文件执行。 |
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
2026年3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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